三江侗族自治縣政務服務事項 動態調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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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縣政務服務事項
動態調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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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政務服務事項的動態管理,促進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納入我縣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的事項動態管理適用本制度。動態管理包括新增(承接)、變更、下放和取消政務服務事項,應按照程序及時作出調整,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事項,包括10大類行政權力事項(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其他行政權力、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征收)和公共服務事項。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目錄清單統一管理,未列入清單的政務服務事項,不得擅自組織實施。
第四條 政務服務事項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動態調整,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機構按程序先報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再報縣政管辦備案。
第五條 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機構對提出調整的政務服務事項內容和依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列入清單中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一)國務院、自治區和市政府決定取消的;
(二)設定依據已經被廢止或修訂的;
(三)通過改變管理方式可以達到目的的;
(四)其他應予取消的情形。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清單中增加政務服務事項:
(一)設定依據新立、修訂需增加的;
(二)國務院、自治區和市政府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政務服務事項,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其他應予增加的情形。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列入清單中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予以變更:
(一)設定依據調整需變更事項的;
(二)政務服務事項合并、拆分以及名稱、類型等基本要素需進行調整的;
(三)因政務服務事項服務實施機構職能調整或劃轉,相應變更行政權力的;
(四)其他應予變更的情形。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列入清單中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予以下放:
(一)設定依據修訂需下放管理層級的;
(二)國務院、自治區和市政府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
(三)直接面向基層和群眾、量大面廣、由下級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其他應予下放管理層級的情形。
第十條?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機構應當自政務服務事項調整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通過合法性審查后報縣政管辦備案。
第十一條?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機構應該在備案審核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在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臺進行事項更新,及時對實體大廳擺放的辦事指南進行更換,并在縣人民政府網站進行公布。
第十二條 縣政政管辦、縣司法局要加強對政務服務事項動態調整的管理、監督、檢查,將政務服務事項動態調整情況納入部門年度政務服務考核。
第十三條?逐步推行網上動態調整模式,實行審核、備案網上流轉。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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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縣政務服務監督管理辦公室
?????????????????????????????????2022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