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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制背景?
為充分發揮地方志工作及其成果在全縣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地方志工作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志工作辦法》,以及自治區、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廣西地方志事業發展規劃(2021—2025年)》《柳州市地方志事業發展規劃(2021—2025年)》和《三江侗族自治縣地方志事業發展規劃(2021—2025年)》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三江縣實際編制《三江侗族自治縣志(2006—2025)編纂工作方案》。
二、指導思想、遵循原則和法規規范
《三江侗族自治縣志(2006—2025)》(簡稱“本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三江侗族自治縣編纂的第三部縣志。編修過程中以下各項為基本規例。
(一)本志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觀點和方法記述全縣在改革開放和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歷史進程,力求真實記述時限內全縣自然、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遵守憲法和關聯法律、《地方志工作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志工作辦法》規定,以及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印發的《地方志書質量規定》等業務規范。
(二)志書記述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宣揚邪教、迷信、賭博、暴力;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三)志書質量的總體要求,以中國地方志工作指導小組制定的《地方志書質量規定》為參照:觀點正確,體例嚴謹,內容全面,特色鮮明,記述準確,資料翔實,表達通順,文風端正,印制規范。
三、記載時限
(一)本志斷代時限為2006年至2025年,對記述不完整或未記的資料,以及行政區劃、機構變遷等內容,記述時限作適當上溯。此外,為了記事的完整性,個別地方記述時限適當下延,下延部分采取括號加注或腳注形式。
(二)本志一般采用公元紀年法,涉及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歷史紀年的,可用歷史紀年,再括號加注公元紀年。文中應盡量避免“近期(時)”“近來”“多年來”“今”“現”等模糊時間詞使用。特定語境下使用“今”“現”的,其時限截止于2025年12月31日。
四、體裁和篇目形式
(一)本志所用體載包括志、記、述、傳、圖、表、錄等,以志為主。其中,“志”以橫分門類、縱述始末,橫不缺要項、縱不斷主線,直述其事、不事評論(“寓褒貶于敘事之中”)為基本要求;“記”指大事記、附記(專記)、編后記等。大事記以編年體為主,始事本末體為輔;“述”用以綜述全志或分卷(專題)所涉史情概貌。本志對應設置有全志“總述”(總概述)、各卷(題)“分述”(分概述);“傳”指人物傳,以生人不入傳為原則要求;“圖”指地圖、各類示意圖、照片等;“表”即各類表格;“錄”指附錄,專題附錄置于志末。
(二)承接前志《三江侗族自治縣志(1986—2005)》,本志采用分篇章節體,篇之下,按照章-節-目-子目4個層級進行架構。志首設序、編纂機構和人員、凡例、志前圖輯、概述、大事記,志末設文獻輯存、索引、后記。
(三)前期印發的編修大綱列至章級,為資料收集整理、志稿編纂提供總體參考。編修過程中,各供稿單位(部門)和史志研究室(縣志編輯部)宜據時限內地方(鄉、鎮)、單位(部門)、事業(產業、行業、專業)史情實際和編纂架構完備需求進行細化(細列至目以至子目),并基于科學、合理的總體要求進行優化調整,直至全書定稿。
五、記述要素
(一)文字記述要素區分不同事類簡記主體要素構成。以事業、產業(行業)列題記述的事項,宜就時限內持續進行、創新發展和下限年狀況等情況進行環節過程和面上歸結。列題記述的工商企業單位,涉及企業始創及至下限年[或者撤并(終止)]時的名稱變化情況,企業改制情況,特定年度年末固定資產原值凈值、年末職工數、住址及占地面職和建筑面積變化情況,主要生產設備及更新情況,生產經營范圍,產品研發和科技創新,產量產值情況或者經營業績等。涉及黨政機關類組織機構的記述要素詳見下列“五、組織機構記述”。涉及傳主人物和表列人物的記述,詳見下列“六、入志人物”。
(二)擬用圖照應備齊時間(年、月、日,特定事類精確到時、分)、地點(區域)、事項本體(涉及特定人物的,應表明其在圖中的具體位置)、攝制者、攝制時間等記載要素。
六、組織機構記述
(一)本志于中共組織、人民團體、人大、政府、政協、司法、國防建設等部類,相對集中記述其組織機構體系。行政機構除在政府部類作綜合反映外,詳情見載于關聯其主體履職部類(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詳見于“交通運輸”篇)。
(二)涉及正(鄉)科及以上組織機構的,應溯記始設時間、組織機構名前后變化情況、隸屬關系、行政級別、辦公地址前后變化、內設科室和人員編制數變化情況、職能及調整情況、主要領導(含主持工作副職)任職起止年月等。
(三)上述組織機構各自統轄的事業機構、直屬企業、社會團體詳情,或作簡述并歸諸所隸屬的行政機構之下,或以履職主體的定位隨記于關聯業務部類中。
七、入志人物
(一)本志專設《人物》卷集中載述人物。入傳人物為有過較大影響的本籍人士和與三江有關聯的籍外人士,生不入傳。記述入傳人物應表明傳主姓名、生卒年月日、籍貫(出生地)、學歷、履歷、主要業(事)跡(成果)、外在評價等;列表人物應據表欄設置項目對應充實完備。為生人專設人物簡介的,其記載要素(除卒時以外)參照入傳人物進行把控。除歸于以上體裁和列表人物,其他人物通過以事系人的方式記入。
(二)文內集中著錄本志時限內黨政機關組織機構領導人的,處級(含)以上領導列表記述[含姓名、籍貫、民族(僅記少數民族)、性別(僅記女性)、職務、任職期間(年月)],其他正縣(處)級正職(特定情況下含主持工作的副職)隨文簡記(含姓名、女性、少數民族、職務、任職期間)。任職時間超出本志上、下限年的,均作上溯和下延記述并加括注說明。
(三)時限內自治區級以上(含本級)先進人物,獲批革命烈士、參戰退役軍人、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退役軍人、獲得省部級、戰區級或者二級以上表彰的退役軍人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副高級科技人員等人物以表載錄。其他人物通過以事系人方式在相關部類記述。
八、文體和行文規范
(一)除引文涉及文言文以外,本志采用語體文記述。書中文字、紀年、標點符號、數字、量和單位用詞,參照 GB/T15834-2011《標點符號用法》、GB/T 15835-2011《出版物上數字用法》和GB3100-199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國際單位制及其應用》等標準書寫。當下仍在使用的非法定計量單位,如在在記述農業事項時所用“畝”(1畝=666.67平方米)、記述運輸事項時所用“噸公里”和“人公里”,記述體育事項時所用“公斤級”等,在志書中留用,不另注明。部分數據合計數或相對數由于單位取舍不同而產生的計算誤差的,不作機械調整。
(二)避免第一人稱“我”“本”等提法在內文使用,如不提“我縣”“本縣”“我鎮(鄉)”“本鎮(鄉)”“我部(委、局、辦)”等。行文應使用規范簡稱,為行文方便,本志縣名在各篇、章等第一次出現和在各種表名出現時使用全稱,在其他地方使用自治縣、縣或三江等簡稱。各種機構名稱在第一次出現時使用全稱,在其他地方出現使用簡稱,名詞術語等在第一次出現時加注說明。文中“70年代”“80年代”“90年代”均為20世紀“70年代”“80年代”“90年代”簡稱。
九、數據引用和資料出處
(一)本志內容主體資料由全縣各部門、各鄉鎮提供,部分資料來源于各部門志、行業志、鄉鎮志和縣檔案館及縣統計局統計資料。所用資料一般不一一注明出處。
(二)本志取用數據以政府統計部門提供的為主體。文中數據表中空白格表示數據缺失或者未做過相關統計。